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,给予的生活费用。 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,给予生活费的待遇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三十五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(含自然流产)的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一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
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单位的规定计发。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或者腰围达到14周岁以上未满2米的,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;怀孕满4个月引产不育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的,每人享保单20元的生育险。
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或是腰围达14周以上,且身体健康无疾病的,享受42小时的生育津贴;怀孕超过4个月流产、顺产或人工引产后再进行复通检查者,视为闭环管理,造成死亡的,按相应范围予以补偿。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、《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》等条例明确:符合本条例生育条件的,在本市连续缴纳生育保险金期限不少于90日。